意见征集
  •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

    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 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活动,应当遵守本条例。
   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、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土地开发利用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关系。
   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以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,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。
 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。
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、国土资源、环境保护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城乡规划、交通运输、农业、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。
    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,做好本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。
  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,对重点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调查,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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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

    (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>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>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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